? 很多商標權利人,認為商標續展的費用比重新申請貴很多。殊不知,續展只是審查主體資格的形式要件,注冊證書申請續展后不用進行實質審查階段,就可以延長商標專用權10年。
??一、著名商標不續展
??第3070814號“三品王”商標,申請注冊日為2002年1月17日,由自然人杜晗向商標局申請注冊,2003年7月7日被核定使用在第43類住所(旅館、供膳寄宿處)、餐廳、餐館、自助餐館、快餐館、備辦宴席等服務上。2011年4月19日,該商標經商標局核準轉讓至三品王餐飲公司。
??商標經過使用和宣傳,已于2010年被認定為廣西著名商標,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,已形成一定的市場格局。
??然而商標有效期滿后卻并未續展,導致商標注銷。
??二、另行注冊被駁回
??廣西三品王餐飲公司于2011年11月向商標局提出第10200366號“三品王”商標注冊申請,指定使用在第43類餐廳、飯店、快餐館、酒吧、流動飲食供應等服務上。
??該另行申請早于原商標終止期。
??2012年8月29日,商標局以該申請與以下引證商標近似為由,駁回該商標申請。駁回時,原商標還未到終止期。
??三、為續商標猛砸錢
??廣西三品王餐飲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沒有續展原商標,又不甘心失去該商標,于是猛砸錢進行商標復審和商標訴訟。
??申請復審時,同時提交了該公司的網頁及各分店的名單、相關公司獲得的榮譽和獎勵、宣傳報道等證據材料。
??商標復審依然駁回申請。訴訟一審依然駁回申請。
??廣西三品王餐飲公司終于走到最后一步——北京高級人民法院二審。
??最終,北高認定,申請商標與原商標在標志的識別和使用的服務是一致的,在先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,并與三品王餐飲公司形成特定對應關系及穩定的市場格局。
??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餐廳、飯店、快餐館、酒吧、流動飲食供應、柜臺出租服務上,與三品王餐飲公司形成了一一對應關系,能夠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,不致引起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。
??判決:一、撤銷原審判決;二、撤銷商評委被訴決定;三、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復審決定。
??最終廣西三品王餐飲公司保住其商標,但耗費了大量的時間、精力和財力,最終也僅是九死一生,涉險過關。
??四、什么是商標續展?
??根據2013年修改的商標法,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,需要繼續使用的,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;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,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。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,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。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,注銷其注冊商標。
??從表面上看,商標續展的費用比重新申請貴很多,商標到期了再重新申請就可以了。那么,重新注冊真的一定省錢嗎?商標續展到底有什么好處呢?
??1、商標續展手續簡便,風險低,時間短
??商標續展只是審查主體資格的形式要件,注冊證書申請續展后不用進行實質審查階段,就可以延長商標專用權10年,一般半年時間就可以辦下來。而商標重新申請,等同于新申請,需要一年的時間。除了進行形式要件審查外,還要進行實質審查。所謂實質審查,就是將申請商標與商標庫里的商標進行對比,在先有相同或者近似的,將會被駁回,從而喪失了商標權。
??2、商標及時續展,可避免商標到期遭搶注
??相關案例
??在先商標“太行牌”由太行公司于1981年6月1日向商標局提出申請注冊,1983年7月5日獲準注冊,核定使用商品為第7類:印刷機。專用期限經續展至2003年7月4日止。該商標專用期滿后,太行公司未再進行續展,該商標因期滿未續展被注銷。在后商標“太行及圖”商標由李躍進于2004年11月29日向商標局提出申請注冊,指定使用商品為第7類:印刷機器;折頁機等。法定期限內,太行公司以李躍進申請注冊的在后商標“太行及圖”商標屬于“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”為由,向商標評審委員提出商標無效宣告請求。太行公司因該請求卻并未獲得支持,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??上述案例中太行公司“太行牌”商標在專用期滿后未進行續展,繼而商標被注銷,之后被他人搶注,使自己陷入麻煩的境地。
??在很多情況下,一些商標權利人不重視商標專用期限,未及時辦理商標續展申請以至于商標過期被注銷,被他人借機搶注,獲取了在在先權利,將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標權利拱手相讓。
??3、商標續展讓品牌增值
??商標是企業的無形資產,這種無形資產在一定情況下可能比有形資產具有更大、更核心的競爭力。一件商標能連續使用十年,期間經過企業廣泛的宣傳推廣,必然是積累了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。商標續展,恰恰能使得這種商譽得以延續下來。
??此外,現在成功注冊一件商標很不容易,所以,很多人選擇購買已經注冊的商標,注冊年頭越長越值錢。注冊商標續展之后,即使將來不再使用,也許還能賣個好價錢。
??4、商標續展有助于申請著名及馳名商標
??注冊的越早,使用的年頭越長,通過續展讓注冊商標繼續有效,越容易成為著名商標或馳名商標。